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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以至百多書 21

21
1汝宜定斯律於眾前。 2汝若購希百耳人為僕。服役六載。第七年其免贖可去矣。 3如其獨來。將亦獨出。若原有妻。其則偕妻同出。 4若厥主為之娶婦。生下兒女。婦及兒女悉屬於主。彼則獨出。 5僕若明言我愛吾主及妻孥而不願去。 6厥主則率之於官及於門於楔。又以錐鑽厥耳。伊則永遠役之矣。○ 7人若鬻女為婢。厥女將如奴不能出矣。 8若主許納其婢。後弗悅之。即由之取贖。其不能自專賣之於旅客。因其謊待之矣。 9若主以婢許配己子。將宜待之如女。 10若娶別妻其衣食及夫婦之道勿失。 11若不行此三者於之。則不待贖亦可出矣。○ 12凡毆人致死。定必償命。 13苟非有意害人。乃神授之於其手者。吾則示之逃生之處。 14若立心詭殺其鄰。設使匿吾祭臺。亦宜拿之抵命。 15凡毆厥父母。必置於死。 16凡拐賣人口。若被挐獲於其手。必置於死。 17凡詛咒父母。必置於死。○ 18若人相鬥。或以石相擊。或以拳相毆。錯榻上未斃。 19若能復起。扶杖遍行。毆之者則免死罪矣。惟賠其所失時日工價。及治之痊愈。 20人若以杖撻死奴婢。其必受責。 21若連日不死。則免責矣。蓋他是其用價所買者也。○ 22苟人相鬥。傷及妊婦。致婦小產。雖無大恙亦宜受責。且依婦之夫意罰銀。並遵官斷罰。 23若受重傷。則宜以命償命也。 24眼償眼。齒償齒。手償手。腳償腳。 25燒償燒。傷償傷。杖償杖。○ 26人若擊傷其奴婢之目。為厥目宜釋之矣。 27若人擊脫厥奴婢之齒。為厥齒亦宜釋之。○ 28若牛觸男女致死。該牛宜受石投。且勿吃其肉。然牛主無罪。 29若牛向以角觸人。有証厥主不畜之於內。致角殺男女。牛宜石擊。厥主亦置於死。 30倘欲罰銀。伊宜照罰以贖己命。 31或牛觸人兒女。亦依此例審斷。 32若牛觸人婢僕。當罰三十哂架嚧銀與厥主。該牛亦宜石擊。○ 33若人開陷掘阱而不覆之。倘牛驢墜其中。 34陷阱之主宜照樣賠還。而死畜則為己有也。 35若牛傷他人之牛。致死。伊等宜貨其生牛。將銀均分。死牛亦然。 36倘人素知其牛觸人。乃不閑之在內。其當以牛償牛。而死者則歸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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