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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17

17
犧牲純全者乃可獻
1牛羊體有不備、或有惡疾、為爾上帝、耶和華所惡、故不可以獻祭。
拜別上帝者須以石擊斃
2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邑中、如有男女作惡、違爾上帝耶和華之約、 3服事崇拜他上帝、或日月、或天象、為我所禁者。 4既已風聞、則必諮諏詳察、如得其情、果行此惡於以色列中、 5則必攜行惡之男女、至於邑門、石擊致死。 6當殺之人、有二三人為證、必殺毋赦、證人惟一、則不可。 7證人必先擊之、眾民後擊之、致之於死、如是絕惡於爾中。○
案有難斷須請命於祭司士師
8如爾邑中有訟事、為流血、為爭競、為加害、爾所難鞫者、則必詣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、 9見祭司利未人、或在位之刑官、請其諮諏、為爾聽訟、 10彼在耶和華特簡之室、指示其故、爾必遵言以行。 11彼以法度典章、明告於爾、爾必遵循、勿偏於左、勿偏於右。
膽敢違命者殺無赦
12祭司侍於爾上帝耶和華前、以供役事、有人擅行、而不聽從、並不服於刑官、則必死毋赦、如是絕惡於以色列族中。 13民聞此必畏、不敢擅行。○
為君亦當循分
14爾既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、據而居之、意謂必立王、如列邦之民然、 15則必以爾上帝耶和華所簡者、立之為王、必爾同儕、不取外族、 16王之馬駟、毋得增益、毋使民歸埃及、以購群馬、蓋耶和華曾諭爾曰、不得復往此途。 17王之嬪妃、不可加多、恐心昏迷、亦不得廣積金銀。
宜常讀律
18既登國位、必從祭司利未人所存之律法、錄成卷册、 19存之於側、畢生誦之、則知畏其上帝耶和華、遵其律法、行其禮儀。 20心勿驕奢、藐視同儕、勿違誡命、勿偏於左、勿偏於右、則可享遐齡、爰及子孫、於以色列族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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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17: 委辦譯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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