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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徒保羅達羅馬人書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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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凡議論人者、無論爾為誰、己不能推為無過。爾以何事議論人、正以何事定己之罪、因爾議論人者、己之所行、乃與人無異。 2有人行此等事、我等知 神必按真理審判之。 3爾議論他人行此等事、己之所行、乃與人無異、爾以為能逃 神之審判耶。 4抑爾藐視 神大仁慈、寬容、忍耐、不知彼之仁慈、乃領爾悔改耶。 5爾竟以剛硬不悔之心、為己積累主怒、俟至怒發之時、 神顯明公義審判之日。 6彼必按各人所行、報應各人。 7凡恆心行善、尋求尊貴榮耀、及永不朽壞之福者、主則以永生報之。 8凡違逆不從真理、反行不義者、主則以忿怒報之。 9加災禍患難於眾行惡者、先猶太人、後希利尼人、 10加榮耀尊貴平康於眾行善者、先猶太人、後希利尼人。 11蓋 神不以貌取人。 12凡無律法而犯罪者、亦必不按律法滅亡、凡有律法而犯罪者、即按律法受審判。 13因於 神前、非聽律法者得稱為義、乃行律法者得稱為義。 14無律法之異邦人、若由本性行律法之事、伊等雖無律法、己即為己之律法。 15伊等所行、顯明律法銘刻於心、其是非之心、亦同為證、且思念之間、或以為是、或以為非、 16即於 神用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之日、如我福音所言。○ 17爾乃稱為猶太人、又依賴律法、且因信 神自誇、 18得知其旨、能別是非、皆由習學律法、 19且自信為瞽者之相、黑暗人之光、 20愚拙人之師傅、孩童之先生、因於律法得有實學及真理之模範。 21如此、爾訓人、不訓己乎、爾勸人不可偷竊、而己偷竊乎、 22爾云不可姦淫、而已姦淫乎、爾厭惡偶像、而己偷竊廟中之物乎、 23爾以律法自誇、而己犯律法、玷辱 神乎、 24  神之名、在異邦人中為爾受毀謗、正如經之所載矣、 25爾若遵行律法、割禮則有益、若犯律法、雖有割禮、亦如無有。 26所以未受割禮者、若守律法之條規、雖未受割禮、不可謂為已受割禮乎。 27爾既有儀文、受割禮、仍犯律法、其未受割禮而守律法之人、豈不定爾之罪乎。 28蓋明作猶太人者、非猶太人、於身明受之割禮、亦非割禮。 29惟有暗中作者、乃真猶太人、心中受者、乃真割禮、因在內心不在儀文、彼之稱讚、非由人而受、乃由 神而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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