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所多書即是出去以至比多傳 22
22
1倘一人偷牛、或羊、而殺之、或賣之、其必為偷一牛還五牛、為偷一羊還四羊。 2倘遇一賊打折時而其即被擊致死、不必為他流何血。 3倘日已出照其上、則必為之流血、因本來其當賠足、若其無所有、則該為其所偷而被賣。 4倘其所偷遇在厥手、不論為牛、驢、羊、其則必加一倍而還之。○ 5一人或使人田、或葡萄園被食、且由放已牲畜進他人之田、則從出他田之頂好、他葡萄園之頂好、其必還足。○ 6或失火、而荊點着、致禾之堆或尚生之、禾或其田畝被燒、則點火者、必賠償、○ 7倘一人將或銀、或物、付與他鄰人守、且其物被偷出該人之家、則若獲到其賊、必令其賊加一倍賠還。 8若賊不獲到、則該家主、必傳至審司看明是他自伸手取其鄰之物否。 9凡有之偷罪、或牛、或驢、或羊、或衣、及各色失了之物、被他人稱為屬己則兩邊之訴必至審司之前、且審司所擬無理之人、則必加一倍而還厥鄰人。 10倘一人將或驢、或牛、或羊、或何牲畜、付交厥鄰以守之、且其或死、或傷、或逃去、無人見之、 11則伊兩人之間、必要說神主之誓、以其非伸手取厥鄰之物、且物之原主、必充罷、而則不要賠之。 12倘離之被偷去、則必賠之給原主。 13倘被傷裂、其則當帶之為証、且其不必賠所被傷裂者。○ 14倘一人在厥鄰者何物、而其被壞、或死、原主非同在時、其則必補足之。 15惟若物之原主同在、則不必補之、或為雇之物、因係雇錢而來至也。○ 16倘一人誘惑未聘之閨女、而同床、則必聘之為己妻。 17倘女之父斷不肯與之為他妻、則必賠銀照閨女之聘也。 18巫婦婦者爾必不許之活。○ 19凡與牲畜同偃者、必使殺之。○ 20除神主外、凡行祭向何神者、則必盡誅之。○ 21遠旅人者、爾必不難為之、並不可壓之、蓋爾等在以至比多地方為遠旅也。 22何寡婦孤子者、爾不可苦待之。 23爾若有何樣苦待之、及伊等有何呼向我、則我必聽凖伊之呼喊也。 24且我怒將熱起來、致我將以劍殺爾、及爾妻將為寡、並爾子為孤也。○ 25爾或借錢與我貧民、爾不可為與之似索利息者、並不可在之加利息。○ 26爾或取爾鄰之衣為當物。爾必於日入之時而交還之、 27是乃其特蓋用的、厥親皮之衣、不然其得何蓋而睡乎、且其將呼向我時、我必聽之、因我性乃恩恤者也。○ 28爾不可詈神主、並不可詛爾民之憲也。○ 29爾不可遲而獻爾頭先之熟果、及爾盛物、又爾初生之子爾必奉之與我。 30至爾牛、爾羊、則必如是而行、七日其必與已母同在、於其八日時爾必奉之與我也。○ 31且爾等將與我為善潔人、且在田被咬裂之肉、爾不可食之、乃投之給犬食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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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所多書即是出去以至比多傳 22: 神天聖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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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translation (1823) by Robert Morrison (1782-1834) and William Milne (1785-1822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