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紀畧 18
18
論祭司與利未人之職役
1 耶和華諭亞倫曰、爾及子孫眷屬、如干犯聖室者、必負其罪、爾及子孫為祭司而溺職者、亦必負其罪。 2爾及子孫、在法匱前、會幕中、供其役事、亦可取利未族諸兄弟、歸之於己、以為輔翼。 3助爾守會幕、惟不可近聖室、及祭壇器皿、恐爾與彼、俱致死亡。 4利未人可偕爾守會幕、供諸役事、外人勿近其前。 5聖室祭壇、爾當恪守、則以色列族免我震怒。 6我於以色列族中、取爾兄弟利未人、賜之於汝、以供會幕役事。 7爾及子孫、宜守祭司之職、壇前簾內、供其役事、蓋我畀爾為祭司、外人近前、必致死亡。○
祭司所當得者
8 耶和華諭亞倫曰、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禮物、舉而獻我、我賜爾得之、爾既受膏、是物歸爾、爰及子孫、著為永例。 9凡奉我之禮物、及贖罪補過之祭。其中不燔以火者、皆為至聖、必歸於爾、爰及子孫、 10物既成聖歸爾、則諸丁男可食於聖所。 11以色列族所舉所搖之禮物、我賜於汝、爰及子女、凡室中成潔之人、可得而食、著為永例。 12人以新製嘉油、始熟旨酒、初稔之榖獻我、我以錫爾、 13獻我初熟之土產、俱歸諸爾、室中成潔之人、可得而食。 14以色列族、所獻我之物、皆必歸爾。 15凡初胎男子、首生牡畜、奉於我者、皆必歸爾、但初胎之男必贖、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。 16誕已彌月者、可以金贖、其價遵爾所估、二兩有半、權衡其數、必循聖所之法、十錢為一兩。 17首生之牛、綿羊、山羊、俱為成聖之物、可毋庸贖、必釁其血於祭壇、焚其膏為燔祭、取其馨香、以奉事我。 18肉則歸爾、與禮物中之右肩搖腔無異。 19以色列族、以成聖之物、舉而獻我、我錫於爾、及爾子女、至於後世、著為永例、垂為不易之約。#18:19不易之約本經言鹽之約○ 20又曰、人獻我之禮物、爾可得之、故在以色列中、爾不得土壤、以為恆業。 21利未人於會幕中、供其役事、故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、什取其一、錫為恆業。 22自是以後。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恐負罪愆、至於死亡。 23利未人在會幕、供其役事、如有干犯、必負罪愆、惟於以色列中、不得土壤為業、著為永例、歷世勿替。 24以色列人十輸其一、舉而獻我者、我必賜之為利未人嗣業、外此則無恆業。○
利未人於所得者亦什一獻上帝歸祭司
25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 26告利未人云、我使以色列族、什一輸爾、以為爾業、爾既受之、必於其中復取什一、舉而獻我、 27爾所舉以獻者、自我視之、與禾場之穀、酒醡之汁無異、 28以色列族所輸爾什一之中、爾當舉而獻我、且以獻我之物、歸祭司亞倫。 29所得禮物中、必取其嘉者、以為成聖、舉而獻我。 30宜申命利未人、既簡其嘉者、舉而獻我、我必視若禾場酒醡之所出、 31其餘、爾與眷聚、隨在可食、蓋爾供役於會幕、得此為值。 32以色列族所獻之聖物、如取其嘉者、舉而獻我、則不生瀆玩、不負罪愆、以致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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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紀畧 18: 委辦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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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edition of the 1927 reprint of the Delegates' Version (combining NT-1852 and OT-1854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8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