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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5

25
扑責以四十為限毋逾其數
1人有訟事、必就刑官、刑官聽訟、以義人為義、以惡人為惡。 2惡人宜受扑責、刑官使伏於前、依罪受罰。 3扑惟四十、毋踰其數、恐受扑過多、則爾藐視同儕。
碾穀時毋籠牛口
4碾穀之牛、勿籠其口。
論弟與兄立嗣
5如兄弟同居、其一無子而死、則其妻不可他適、其弟可娶之、與嫂同室。 6首生之子、必為兄嗣、使不絕其名於以色列族中。 7如弟不欲、則嫂必赴邑門、見長老曰、我夫之弟、不欲其兄得嗣於以色列族中、故不與我同室。 8長老必召而問之、如仍不欲。 9則嫂必於長老前、解夫弟之履、唾於厥面、曰、不欲代兄生子為嗣者、必如是待之。 10後在以色列族中、必以解履名其人。
論治無恥之婦
11有二人相鬥、其一之妻前、欲援其夫、脫於擊者之手、而執其下體。 12則必斷其手、爾勿姑縱。
權衡以公為務
13囊內勿有異衡法、一大一小。 14家中勿有異量法、一大一小。 15衡量法度惟一、執其公平、則可享遐齡、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。 16凡行非義如此、則為爾上帝耶和華所惡。○
宜滅亞馬力族於世
17昔出埃及亞馬力人所行、汝必記念。 18爾途間困憊、亞馬力人不畏上帝、擊爾後隊之荏弱者。 19爾上帝耶和華脫爾於眾敵、俾爾綏安、在其所錫之地、爾曹必滅亞馬力族於天下、當追憶勿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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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25: 委辦譯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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