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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19

19
宜別三邑為逃城
1爾之上帝耶和華、既絕斯民、以地錫爾、使爾安居其邑、 2則於疆圉之中、區別三邑。 3所得之境必分為三、亦修其途、使殺人者、可遁於彼、
誤殺人者可遁於彼
4殺人者遁於彼、全其餘生、亦有定例、凡無讎怨、誤傷人命、 5如人與同儕、入林樵採、舉斧斫木時、鐵偶離柯、致擊同儕、以至於死、則其人必遁於斯邑、存其餘生、 6恐被殺之戚屬、中心如焚、追襲其後、以途延長及而殺之、然彼殺人者本無讎怨、罪不至死、 7故我諭汝、區別三邑。 8-9如爾遵從我所諭之命、愛爾上帝耶和華、恆行其道、蒙爾上帝耶和華循其所誓爾祖之言、恢廓爾境、以所許之地錫爾、則必於三邑之外、別設三邑、 10免無辜之血流於耶和華所錫之地、爾可不陷於此罪。 11如人讎怨同儕、伏而擊之、以致於死、後遁於斯邑、 12則彼邑之長老、必遣人執之、付於被殺者之戚屬、以償其命。 13爾勿姑縱、如是可絕殺人之罪於以色列族中、而爾納福。○
毋移地界侵佔鄰田
14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地、爾據而有之、則鄰里之界址、前人所定者、毋得遷徙。
人犯罪惡有二三證乃可定據
15人犯罪愆、必有二三證人、則可定擬、證人惟一、則不可。
妄證者即以其所欲陷人之罪歸之
16如有妄證以罪歸人、 17兩造具備、立於耶和華前、及在位之祭司刑官前。 18刑官諮諏之、如果妄證、欲害同儕、 19則必加刑於妄證者、以其所欲害人之罪歸之、如是絕惡於爾中、 20使他人聞而懼、勿復行是惡。 21爾勿姑縱、乃必以命償命、目償目、齒償齒、手償手、足償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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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19: 委辦譯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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