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紀畧 30
30
1 摩西論以色列嗣言於諸支派之長曰、耶和華所命乃此。 2若有人許願於耶和華、或發一誓、致一契自約、則勿失信。必循其口出而悉行之。 3若有處女、少時在父家、許一願於耶和華以契自約。 4其父若聞其所許之願、與其所自約之契其父默然、不與之言、則所許之諸願必立、其所自約之諸契亦必立。 5第父於聞之之日不以為可、則其所許之諸願、及凡所自約之諸契、皆不可立。然耶和華必赦之、因其父不以為可也。 6若彼己有夫而許一願、或有何事由其口出以自約。 7其夫於聞之之日默然不與之言、則凡所許之願必立。其所自約之契亦必立。 8第其夫於聞之之日不以為可、則其使所許之願、與所出之言、以自約者、悉歸於無耶和華必赦之。 9凡嫠婦、及凡見棄之婦、所許之願、彼所自約者、則必為之固立。 10若婦在夫家許願、或以誓之之契自約。 11其夫聞之、默然不與之言、而不以為不可、則其所許之諸願必立。所自約之諸契亦必立。 12第其夫於聞之之日、使悉歸於無、則凡出其口者、或所許之願、或自約之契、皆不可立。因其夫不以為可也、故耶和華必赦之。 13凡所許之願、及所約之誓、為苦其心者、其夫可使之立、亦可使之廢。 14第其夫逐日默然、不與之言、夫則立婦自約之諸願諸契、因其於聞之之日默然、不與之言、彼己使之立矣。 15第聞之之後夫若廢之、則夫必任其婦之罪。 16是乃耶和華諭摩西論夫與婦、並論父與年幼之處女、居於父家者、之諸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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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數紀畧 30: 裨治文-克陛存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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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NT (1859) and OT (1863) translation by Elijah C. Bridgman (1801-1861) and Michael S. Culbertson (1819-1862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9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