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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傳律例書 12

12
1夫爾曹在世有生之諸日。爾在列祖之神耶和華、賜爾獲之之地、所當遵行之律、與例、乃此。 2爾曹所將獲之列國。凡彼事其諸神之處、或在高山、或在嶺上、及凡青木之下、爾必盡毀之。 3爾宜毀其壇、折其柱象、以火焚其木柱、砍其諸神之雕刻像、而滅其名於彼處。 4爾毋如是行於爾神耶和華。 5惟爾曹必詣爾神耶和華、由爾支派中所將擇之以置厥名之處、即其居處、爾當往彼處焉。 6爾之燔祭、及凡爾祭物、爾十分之一、爾手之舉祭、爾之許願、爾樂輸之祭、爾首出之牛羊、皆當攜至於彼處。 7爾曹在彼、必食於爾神耶和華前。凡爾手所作者、爾必得樂之。爾及爾眷屬、為爾神耶和華所以祝爾者皆然。 8我儕今日在此凡所行、即人各從其所視之為善者。爾不宜如是以行。 9蓋爾神耶和華所賜爾之安息、及嗣業、爾曹猶未至也。 10爾曹已濟約但、居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獲之之地、又於爾四周之敵錫爾平康、致爾安居。 11則必有一所、為爾神耶和華所擇、以置其名焉、凡我所命爾曹者、即爾之燔祭、及諸祭物、爾之什一、爾手之舉祭、暨爾所許耶和華至善之許願、悉必攜至於彼處。 12爾曹及爾子、爾女、爾僕、爾婢、俱將喜樂於爾神耶和華前。利未人之居爾門內者亦然。以其無分無業於爾中也。 13爾宜自慎、勿於凡爾所見之處而獻爾燔祭。 14惟於爾諸支派之一、耶和華所將擇之處、爾在彼宜獻爾燔祭、且在彼行我凡所命爾者。 15然爾亦可在爾諸門內宰而食肉、從爾心所欲、如爾神耶和華賜爾之祝、無論潔與不潔之人、皆可食之。如食獐及鹿然。 16惟不可食其血、爾必傾之於地如水焉。 17爾穀爾油爾酒之什一、與爾首出之牛羊、凡爾所許之許、願爾之樂輸、與爾手之舉祭、爾俱不可食之於爾門內。 18爾宜食之於爾神耶和華前、即於爾神耶和華所將擇之處、爾及爾子、爾女、爾僕、爾婢、與爾門內之利未人皆然。又凡爾手所作者、爾必樂之於爾神耶和華前。 19爾宜自慎、凡爾在世有生之諸日、毋棄利未人。 20爾神耶和華、己如其所許於爾、廣爾疆界。而爾因心貪食肉、言我必食肉矣、則爾可食凡心所欲之肉。 21若爾神耶和華、所擇之以置其名之處、去爾甚遠、則爾可循我所嘗諭爾者、以爾神耶和華所賜爾之牛羊、宰之、且凡爾心所欲者、可食之於爾門內。 22如食獐與鹿、爾可食之。無論潔與不潔者、可同食之。 23惟宜自強立志、不食其血。蓋血乃生命。爾不可於其肉、而並食其生命。 24爾毋食之。必傾之於地如水焉。 25爾毋食之、致爾及爾子、行耶和華所視為善者、當可獲祥。 26惟爾所有之聖物、及爾之許願、爾必攜至耶和華所將擇之處。 27爾燔祭之血與肉。宜獻於爾神耶和華壇上。爾祭物之血。必傾於爾神耶和華壇上。其肉爾可食之。 28此諸言、我所命爾者。爾宜守之聽之、致爾及爾後之爾子、行爾神耶和華所視為善為義者、皆可永遠獲祥矣。 29爾神耶和華、己滅爾所入獲之國於爾前。爾嗣之、而居其地、 30爾必自慎、恐彼見滅於爾前之後、爾傚彼以投罟。又恐爾訪其諸神曰、此列國如何事其諸神耶。我亦欲如是行之。 31然爾毋如是行之於爾神耶和華。蓋凡為可憎於耶和華、其所忿恨者、乃彼所行於其諸神。蓋彼亦且以其子女、焚於火中予其諸神也。 32凡我所命爾者、宜守而行之。毋增、亦毋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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