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誡預覽

脫離偶像的轄制
主題信息
第二誡「不可拜偶像」是強調上帝的超越性─我們不可將受造物視為與造物主同等,甚至把受造物當作上帝,因為這不僅矮化、貶低了造物主,更是對祂的一種侮辱。不論是有形、無形、上天、下地、地底下的東西,只要我們把受造物拿來與造物主比擬,就是矮化、降低了祂的地位,對祂是極大的侮辱,難怪祂會因此而震怒。
人非常容易拜偶像!從舊約到新約,所有人的罪都與犯了第一誡和第二誡有關。摩西上西奈山四十晝夜,遲遲未下山,於是百姓就把金銀拿給亞倫鑄造了金牛犢,並把金牛犢當作上帝來拜。到了新約時代,上帝的百姓也會如此,更不要說其他無形的偶像(例如:金錢、車子、房子、家人等)。門徒也有偶像─彼此相爭不合,就是把自己當作偶像。既然如此,我們該如何脫離偶像的轄制呢?
第一,在聖靈與真理裡敬拜上帝
耶穌說:「上帝是個靈,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。」(CUNP-上帝)(約翰福音四:24)上帝是靈,不是受造物,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,是無所不在的上帝,然而墮落的人心思意念昏花,便把祂受造物化,以我們的思想限制祂的作為和能力。我們需要聖靈幫助我們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,才能向祂獻上正確的敬拜。聖靈引導我們進入一切真理,使我們認識上帝是怎樣的一位上帝,若沒有聖靈的啟示和引導,無論是誰都會拜偶像。
第二,透過耶穌對上帝有正確的認識
我們若要分辨自己是否拜偶像,非得要聖靈光照才能顯明。如何才能不拜偶像,不受偶像所轄制?別無他法,惟有用心靈(spirit)和真理(truth)來敬拜那位獨一的真神。最重要的是,需要邀請聖靈來光照我們心裡是否有偶像,並讓我們明白上帝是誰。「從來沒有人看見上帝,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。」(約翰福音一:18, CUNP-上帝)耶穌是上帝本體的真相(參希伯來書一:3),聖靈最大的工作是讓我們在靈裡面透過耶穌認識上帝。耶穌的門徒腓力說:「求主將父顯明給我們看!」耶穌回答他:「人看見了我,就是看見了父。」(參約翰福音十四:8-9, CUNP-上帝)當我們看見耶穌之後,就能得著一面正確的鏡子,將上帝的形像真實地顯明出來。
第三,在基督與基督的身體裡遠離偶像
當我們在耶穌基督裡認識上帝,便能重新找到生命座標的原點;把一切的東西都交給主,將它們放在正確的位置,能使我們與它們有良好的關係。
馬丁路德說,若我們在耶穌基督之外找上帝、敬拜上帝,一定會導致拜偶像的結果:我們在火裡找上帝,會被火燒死;在水裡找上帝,會被水淹死;在繩子裡找上帝,會被繩子吊死。但若我們在耶穌基督裡找上帝,便能用繩子到井裡打水,然後用火煮水,泡杯咖啡,然後一邊敬拜上帝,一邊享受咖啡。這個形容非常傳神!當我們在耶穌基督裡面找到上帝,便能正確地使用一切的東西,亦可享受它們所帶來的祝福。若我們把耶穌以外的東西當作上帝,我們便會要求它,帶給它極大的壓力,導致它損壞;也因為這些東西不是上帝,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,所以會使我們感到失望和生氣,造成對我們的轄制,使我們無法得著自由。所以,耶穌呼召我們放下一切來跟隨祂真是一個好消息,因為祂要祝福我們,要使我們在祂裡面得到真正的自由。
不同的人內心可能會有不同的偶像,並且我們在不同的時空之下也都可能會拜不同的偶像,但最糟糕的情況是心裡有偶像卻不自知。惟有讓上帝透過基督、透過基督的身體對我們說話,我們才能發現誰是真正的上帝,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。
信息默想
- 你過去曾經拜過哪些偶像,現在已經徹底脫離了?當初你拜這些偶像的動機為何?
- 讓你能夠不拜偶像、脫離偶像轄制的原因、動機為何?
禱讀經文:羅馬書一章20-21節 (CUNP-上帝)
自從造天地以來,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因為,他們雖然知道上帝,卻不當作上帝榮耀祂,也不感謝祂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,無知的心就昏暗了。
獻上禱告
主啊!求聖靈光照我心中是否有偶像,讓我願意離棄偶像,回轉歸向祢。主啊!祢說:聖靈來要引導我進入一切真理,使我認識祢。我需要聖靈幫助我,才能向祢獻上正確的敬拜。懇求主使我榮耀祢,並且單單敬拜祢。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,阿們。
關於此計劃

基督徒在教會裡,透過主日講道、讀經、閱讀屬靈書籍等方式,都可以獲得很多正確的「屬靈觀念」。然而,基督徒只是單單擁有正確的「屬靈觀念」是不夠的,必須能將觀念變成自己的信念,生命才可能真正地生根建造。當我們透過禱告實際去實踐,使我們「裡面的人」剛強起來,我們 才有可能有健康強壯的生命。 為了幫助弟兄姊妹「裡面的人」剛強起來,我們製作了一系列的三十天禱告手冊,每本一個主題,每個主題都對基督徒的靈命成長有重要意義。我們鼓勵弟兄姊妹按著手冊的內容禱告,一天一篇,一個月的時間結束後,仍然可以反覆使用、反覆操練,每天都為自己禱告。另外,弟兄姊妹的個人靈修、小組禱告會等各種禱告會,也都可以按著手冊的內容來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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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感謝 愛文協會 為我們提供此計畫。欲知更多訊息,請訪問:celwca.wordpress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