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傳律例書 19
19
1爾神耶和華、己滅亡諸國、即爾神耶和華以其地賜爾之國、爾承其業、居其邑、及其宅。 2則爾宜為己區分三邑於爾地中。即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獲之者。 3爾又宜為已闢一途。且以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獲之地之疆界。分之為三、俾諸殺人者、可奔逃於彼。 4夫殺人者、逃於彼而得生、其例乃此。或素無怨惡、誤殺其鄰。 5浸假人偕其鄰、入林代木。其手以斧一擊、欲折其木。而斧脫柯、觸鄰至死、斯人必奔逃此邑之一、致可得生。 6恐為血復仇者當心熱時、追殺人之人、以道途修長、追及而殺之。然彼不合死、緣素無仇怨也。 7我故命爾曰、爾宜為已區分三邑。 8若爾神耶和華循其己誓於爾列祖者、廣爾疆界。以其所許賜爾列祖之全地、賜之于爾。 9我今日所命爾之諸誡、爾若守而行之、愛爾神耶和華、行其諸道。則于此三邑之外、又宜為已增設三邑。 10俾無辜之血、不流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為業之地、免致血歸於爾。 11抑人仇怨其鄰、伏於彼、起而攻之、傷之致死、奔逃此邑之一。 12則其邑長老、宜遣人執之出。付之于為血復仇者之手而致之死。 13爾目毋為之矜恤。宜除無辜之血去以色列中、致爾可獲祥。○ 14爾不可移爾鄰之田之界。為古昔之人立於爾嗣業內者。即爾所嗣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獲之之地。 15一人不可起而向人作証、論及何罪何惡。於其凡所獲之罪、必以二証者之日、或三証者之口、而定擬其事。 16若有妄証者、起而攻人、向之以証其惡。 17則其間、爭辯之二人、宜並立於耶和華前。在當時為祭司士師者之前。 18士師必詳察之。視哉、若証者係妄証、實妄証其兄弟。 19則爾必循其所欲行於兄弟者、而反行之於彼。如是為爾曹除惡於爾中。 20其餘將聞之而懼。後不復為如此之惡於爾中也。 21爾目毋為矜恤。當以命償命、以目償目、以齒償齒、以手償手、以足償足也。
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NT (1859) and OT (1863) translation by Elijah C. Bridgman (1801-1861) and Michael S. Culbertson (1819-1862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9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