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傳律例書 15
15
1每至七年終、爾必行一解釋。 2解釋之例、乃此。凡債主貸與其鄰者、必免之。毋責償。於其鄰、及其兄弟、緣此、稱為耶和華之解釋也。 3若異邦人、爾可責其償、惟爾之物、在爾兄弟者、爾手必釋之。 4俾於爾中、無貧乏者、蓋耶和華、將大祝爾、於爾神耶和華所賜爾獲為業之地。 5獨是、爾若謹聽爾神耶和華之聲、守而行此諸誡、為我今日所命爾者。 6蓋爾神耶和華、循其嘗許爾者而祝爾、爾必貸與多國、而爾不稱貸、爾將管轄多國、而彼不得管轄爾。 7在爾神耶和華所賜爾之地、若爾門內、爾中有貧乏者、為爾兄弟之一、則爾不可忍爾心、束爾手、向爾貧乏之兄弟。 8爾必舒爾手於彼、循其凡所乏者、必貸之使足。 9爾宜自慎、恐爾惡心中、起一念云、第七年、即解釋之年伊邇、則爾惡視爾貧乏兄弟、而不之濟俾其緣爾以籲耶和華、致罪歸於爾。 10爾必濟之、且不可不甘心濟之、蓋緣此事、爾神耶和華於爾之諸工、及凡爾手所作者、必為爾祝。 11蓋貧乏者、永不息於其地。我故命爾云、必舒爾手於爾兄弟、即在爾地之困窮者、貧乏者。 12若爾兄弟、為希伯來之男、或希伯來之女、見鬻於爾、己事爾六年。則於第七年、爾必釋之離爾去而自主。 13且遣彼離爾去而自主時、不可使之徒手而去。 14爾宜由爾群畜爾禾場爾酒榨、而厚賜之。必由爾神耶和華所祝爾者以賜之。 15憶昔爾為奴於埃及地。爾神耶和華嘗贖爾。我今日故以此命爾。 16倘彼以偕爾為善、愛爾及爾家。謂爾曰、我不願離爾。 17則爾宜以錐、剌其耳於門。於是彼必永為爾僕、爾行於爾婢、亦若是。 18遣彼離爾去而自主時、爾不可視之如傷。蓋彼已事爾六年、則較傭倍值矣。如是、凡爾所為、爾神耶和華必祝爾。 19凡爾牛群、羊群、首出之牡者、爾宜聖別之於爾神耶和華。爾首出之牛、爾毋以之工作、亦毋剪爾首出之羊。 20爾及爾眷屬、每歲必食之於爾神耶和華前。即在耶和華所將擇之處。 21惟殘疾者、或跛、或盲、及諸殘疾、爾不可以之祭爾神耶和華。 22可食之於爾門內、潔與不潔之人、皆可食之、如食獐與鹿然。 23惟毋食其血、必傾之於地如水焉。
Digital edition of a Chinese Wenli NT (1859) and OT (1863) translation by Elijah C. Bridgman (1801-1861) and Michael S. Culbertson (1819-1862)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9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