復傳律例書 14

14
1爾曹為爾神耶和華之子。爾毋為死者而割己身、且毋使禿於爾目之間。 2蓋爾為聖民於爾神耶和華、耶和華於世上萬國中、已簡爾為已業之民 3凡可憎之物爾毋食之。 4爾所可食者、乃牛、綿羊、山羊。 5鹿獐、麋麙、麋、牦羚。 6牲畜中、分其蹄別為二支、而反芻之畜、爾可食之。 7然反芻類中、分蹄類中、爾所不可食者、乃駝兔、唦噃、以其反芻而不分蹄、故於爾為不潔。 8豕雖分蹄、而不反芻、亦於爾為不潔、毋食其肉、毋捫其屍。 9在水中、凡爾所可食者、乃有翅有鱗者、皆為爾所可食。 10惟無翅無鱗者、爾不可食之。彼於爾曹為不潔也。 11凡鳥之潔者、爾曹可食之。 12爾所不可食者、乃鷹、鴞、鵰。 13鳶鸇、小鷹、與其類。 14凡鴉之類。 15雌駝鳥、雄駝鳥、魚雀鷹、與其類。 16鸕鷀、鷺鷥、鴧。 17鵜鶘、爰居、魚狗。 18鶴、鸚鵡、與其類、鴽、蝙蝠。 19凡匍行之飛蟲、於爾為不潔、不可食之。 20凡飛物之潔者、爾可食之。 21凡自斃之物、爾不可食。可予爾門內賓旅食之、或鬻之於異邦人。蓋爾為聖民於爾神耶和華也。爾烹羔、毋以其母之乳。 22每歲、田畝種類所產者、爾必十取其一。 23爾穀、爾酒、爾油、十分之一、及爾牛羊之首出者、爾宜食之於爾神耶和華前、在其將擇之以置厥名之處。俾爾可學恆畏爾神耶和華。 24倘道路修長、爾不克攜此物於彼處、或爾神耶和華將擇之以置其名之處、去爾甚遠、值爾神耶和華祝爾之時、 25則當易之以金、手執其金、往爾神耶和華所將擇之處。 26而以其金、為心所欲而予之。或牛、或羊、或酒、或醇醪、或爾心凡所欲者。在彼、爾必食於爾神耶和華前、爾及爾眷屬可同樂焉。 27利未人居爾門內者亦然。爾不可棄之。蓋彼於爾中、無分無業也。 28每至三年終、宜出爾是年所產之什一、儲之於爾門內。 29利未人、緣於爾中無分無業、居爾門內之賓旅孤寡、皆來食且飽。致爾神耶和華、可祝爾於凡爾所作之諸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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