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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 4

4
二﹒表樣(4:1~25)
1這樣,我們可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照著肉體得了甚麼? 2倘若亞伯拉罕是本於行為得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3原來經上說甚麼?說,“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” 4作工的得工價,不是照著恩典,乃是照著所該得者算的。 5惟有不作工,只信靠那稱不虔者為義之神的,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。 6正如大衛也稱那在行為以外,蒙神算為義的人為有福的: 7“不法得赦免,#4:7 【註1】原文,複數。罪得遮蓋的人,是有福的。 8主絕不算為有罪的人,是有福的。” 9如此,這稱為有福的福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,還是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?因我們說,亞伯拉罕的信,就算為他的義, 10是怎麼算的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,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 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時那信之義的印記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 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照我們祖宗亞伯拉罕,未受割禮時之信的腳蹤而#4:12 【註1】原文意,按著一種有規律、確定的方式行走。行的人。 13因為應許亞伯拉罕,或他的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藉著律法,乃是藉著信的義。 14若是本於律法的,纔得為後嗣,信就成了虛空,應許也就失效了。 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;那裏沒有律法,那裏就沒有過犯。 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於信,為要照著恩,使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,不但歸給那本於律法的,也歸給那本於亞伯拉罕之信的。 17亞伯拉罕在他所信那叫死人復活,又稱無為有的神面前,是我們眾人的父,如經上所記:“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” 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仍靠指望而信,就得以照先前所說,“你的後裔將要如此”的話,作多國的父。 19他將近百的時候,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,撒拉的生育也已斷絕,他的信還是不軟弱, 20總沒有因不信而疑惑神的應許,反倒因信得著加力,將榮耀歸與神, 21且滿心確信,神所應許的,祂也必能作成; 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。 23算為他的義這句話,不是單為他寫的, 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的人,就是為我們這些信靠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人中復活者的人寫的。 25耶穌被交給是為我們的過犯,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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