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记 11:3-23
利未记 11:3-23 RCUVSS
凡蹄分两瓣,分趾蹄而又反刍食物的走兽,你们都可以吃。 但那反刍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是:骆驼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石獾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兔子,反刍却不分蹄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; 猪,蹄分两瓣,分趾蹄却不反刍,对你们是不洁净的。 这些兽的肉,你们不可吃;它们的尸体,你们也不可摸,对你们都是不洁净的。 “水中可吃的是这些:凡在水里,无论是海或河,有鳍有鳞的,都可以吃。 凡在海里、河里和水里滋生的动物,就是在水里所有的动物,无鳍无鳞的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它们对你们都是可憎的。你们不可吃它们的肉;它们的尸体,也当以为可憎。 凡在水里无鳍无鳞的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“飞鸟中你们当以为可憎,不可吃且可憎的是:雕、狗头雕、红头雕, 鹞鹰、小鹰的类群, 所有乌鸦的类群, 鸵鸟、夜鹰、鱼鹰、鹰的类群, 鸮鸟、鸬鹚、猫头鹰, 角鸱、鹈鹕、秃雕, 鹳、鹭鸶的类群,戴鵀与蝙蝠。 “凡有翅膀却用四足爬行的群聚动物,对你们是可憎的。 只是有翅膀却用四足爬行的群聚动物中,足上有腿在地上跳的,你们还可以吃; 其中你们可以吃的有蝗虫的类群,蚂蚱的类群,蟋蟀的类群和蚱蜢的类群。 其余有翅膀有四足的群聚动物,对你们都是可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