滁師陪你吃靈食——利未記ഉദാഹരണം

各位弟兄姊妹們,平安
今天我們繼續來看《利未記》二十四章,從第十節到二十三節。
前半段,第十節到第十六節,那邊記載了一個案例,這個案例說,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,他的爸爸是埃及人,那麼這個關係就很清楚啦,非常可能這個以色列婦人,是在埃及的時候,出埃及之前她與一個埃及人就成家,於是生下這個孩子。在這段經文也沒有記載他的父親是不是在場,換句話說,這個孩子就跟著出埃及。
在這跟著出埃及的過程中,這段經文說,這個孩子在與以色列人「爭鬥」的時候,這個詞彙不只是口頭,非常可能也帶著這種暴力的行為,那麼就褻瀆了神的名。官長報上去之後,最後的判例就是要以石頭把他打死。
用現在的眼光來看,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判決。那這個判決背後其實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涵義,那就是不管什麼人,以色列人也好;跟以色列人在一起的外地人也好;或者媽媽是以色列人,爸爸不是以色列人的這個案例的主角也好,絕對不可以褻瀆神的名。我相信我們一定還記得十誡裡面有一條是「不可妄稱神的名」。若這個做背景的話,我們更了解:假如連神的名都不可以妄稱的話,那何況褻瀆神的名,那就帶來肯定更大更大的冒犯神。
這段經文帶給我們今天也是很重要的屬靈提醒,那就是:神是一位慈愛公義的主,不過他也是一位聖潔的主。換句話說,我們在神的面前不只是有一個與神親近的團契生活,但是同時也應該帶著敬畏的心,因為他是這位創造主,他是這位無所不能、超越人類的創造主。求主帶領我們有一個這樣的認知,於是我們存著尊崇神、敬畏神的心。
從十七節開始呢下面的經文,就提到一些人倫之間的安排。簡單的說,就是當人倫之間、人與人之間彼此有傷害或者虧欠的時候,這些規定和條例就說明了要怎麼樣來處理。
簡單地說,就是:以傷還傷、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、以命抵命。那麼用現在的角度來看,我們有時候覺得:「哇~這段經文是不是鼓勵人去報復呢?」其實不然,因為我們讀這段經文的時候,我們不是活在摩西當時的時代。當時的時代,假如一個人傷了另外一個人,受傷的人的行為,就不是以傷還傷,而是以命還傷。
假如你打傷了我,我的報復就是把你殺掉。
你假如打傷了我一個眼睛,好像這段經文講的,我不是要把你的眼睛挖掉,而是要把你頭砍下來,把你殺死。
或者一個人犯罪,那麼受傷的這個家族,就會把對方整個家族殺死作為報復。
這個是當時文化出現的情況。在那個處境之下,摩西透過神的啟示,卻帶出了一個在當時非常公平的法律,這個法律是:我假如被人打傷,我不可以殺死對方,我最多只能以傷還傷、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;假如我的家人被對方殺死,我最多也只能以命還命,我不可以殺他全家。
那麼,其實這個背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屬靈真理,先不要說摩西時代的其他民族,想一想我們華人,其實我們多多少少也有一種仇恨文化,對嗎?假如一個人虧欠了我,我一定要報仇的。「君子報仇十年不晚」,是嘛?「有仇不報非君子」。這就是我們的文化。
但是在這種的回應之中,神的律法和真理卻是教導我們,我們不可以過分,我們必須按照一個公平的原則,不再鼓勵仇恨的文化,我們只能與對方公平對待。
那麼到了主耶穌來到世上,摩西的這種的律法,就更加的用一個愛心來對待,用愛心來解釋,不是失去公義,而是在公義的背後有一個更高的原則,這個原則就是「愛」。
正如耶穌基督上十字架,是為了愛人,本來該死的是犯罪的人類,但是卻因為愛,他超越了公平的原則,用神的愛來包容了人的罪惡。目的不是鼓勵人犯罪,目的是讓人從罪中悔改、受感動,於是過一個努力成聖的生活。
求主幫助我也幫助你,今天了解這段經文,也應用在你和我今天的屬靈生活中,放下仇恨文化,用神的愛來面對我們周圍的每一個人。
願主祝福大家,平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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