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伊及記 22
22
論待賊例
1人若偷竊牛羊、無論宰賣、應當以五牛賠一牛、四羊賠一羊。○ 2人若遇賊挖墻、將賊打死、不必償命。 3若日頭已出、將賊打死、必須償命。若賊被拿、應當將所偷之物償還、償還不起、就當賣身償還。 4若所偷的牛羊驢、仍在他手下存活、就當加倍償還。○
論放畜失火損人田產
5人若牧放牲畜在人的田間、或葡萄園裏、吃了人的莊稼、應當將自己的嘉穀美果賠還。○ 6若舉火焚燒荊棘、燒了別人堆積的糧食、或燒了未割的莊稼、或燒了田地、舉火的人便當賠還。○
論寄託財物於人
7人若將銀兩器皿交付鄰舍看守、從鄰舍家裏被賊偷去、若拿獲賊、呌賊加倍賠還。 8若沒有拿獲賊、應當領看守的家主到士師面前、問他拿了那人的財物沒有。 9凡所失的物、無論是牛羊驢、是衣服、若失主認出是自己的、須到士師面前呈明兩下情形、士師判定是誰偷竊、誰就當加倍賠還。○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口、交付鄰舍看守、牲口或死或傷、或被人搶、並無別人看見、 11看守的人、當指著主起誓說、我自己未曾拿鄰舍的物、本主就當罷休、看守的不必賠還、 12牲口若被竊去、看守的就當賠還。 13牲口若被野獸咬死、就當取來作見證、所咬死的不必賠還。○ 14人若向鄰舍借牲口、或傷或死、牲口的本主沒有同在一處、借的人就當賠還。 15牲口的本主若同在一處、就不必賠還。若是僱來的牲口、也不必賠還、因為是用工價僱來的。○
論誘未聘之女
16人若引誘未受聘的處女、與他苟合、就當聘他為妻。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與他為妻、他就當按聘女的銀數稱出交清。○
巫必當殺
18有邪術的女子、不可容他存活。○
與獸淫者殺無赦
19人與畜交、必當治死。○
嚴禁祭他神
20人若在天主以外又祭祀別的神、應當將他滅絕。○
毋欺客旅孤寡
21你們不可欺負客旅、因為你們在伊及國也曾為客旅。 22你們不可欺凌寡婦孤兒。 23若是欺凌他、他向我求告、我聽他求告的聲音、 24必要發怒、呌你們被刀殺死、呌你們的妻為寡婦、子為孤兒。○
毋取利於貧民
25我的貧民與你住在一處、你若借給他銀子、不要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
論取質例
26你若拿他的衣服作當頭、日落的時候、必當歸還他、 27因他但有這一件衣服遮身、若不還他、他拿甚麼當鋪蓋呢、我是發慈悲的、他若求告我、我必俯聽。○
毋慢待官長
28你不可咒詛審判的長老、也不可咒詛民中的牧伯。○
初實首生均當獻主
29你當將先熟的穀酒獻與我、不可遲延、你頭生的兒子、也當獻與我。 30你的頭生的牛羊也是如此、七日可以跟著母、到第八日、必當獻與我。 31你們須在我面前作聖民、在野地遇見獸所咬死的牲畜、不可吃他的肉、可以丟給狗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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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伊及記 22: 北京官話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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ਕਾਪੀ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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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edition of the Chinese Mandarin Peking Mandarin Version, which combines the NT published in 1870 and OT in 1874. Created by Simon Wong. Digital edition ©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2016.